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湖南有色金属研究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及湖南省人社厅、湖南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管理委员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湖南有色金属研究院(以下简称 “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站旨在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打造优秀科研团队,增强我院的创新能力,推进我院发展战略的贯彻落实。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公平、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努力创造健康、高效、和谐的工作氛围。
第三条 工作站与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单位(以下简称“流动站”)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
第二章 工作站的组织领导和职责
第四条 工作站接受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博管办”)和湖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博管办”)的领导。
第五条 按要求成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站领导小组”),负责工作站的组织、协调、规划、建设等重大问题的决策。
工作站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兼任站长),副组长由其他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副总工、相关专业专家、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工作站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工作站年度招收计划和规划以及有关管理制度的制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宣传工作;负责办理博士后进站人员的待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确定进站人员的工资额度等;组织审核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资格和期满出站的学术水平,办理进站和出站手续;负责博士后的科研项目立项、科研工作阶段性检查和科研成果的鉴定、申报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工作;负责博士后科学基金、青年基金等经费的管理工作;负责博士后的办公及科研条件的协调落实,博士后进站后的住房及家具等生活必需用品的配备及管理等工作;协调办理进出站博士后户口手续、子女入学和入托等手续;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的执行以及落实领导小组做出的决定和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博士后人事档案材料和科技成果材料的归档、保管和转送;负责对上级单位、挂靠流动站和其他单位的联系工作。
工作站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设主任1名,负责工作站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对工作站领导小组负责,并定期向工作站领导小组汇报工作站运行情况。
工作站需要院内部有关所(公司、部门)协同完成的工作,由工作站办公室主任协调有关部门完成。
第七条 工作站成立3-5人的“博士后学术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负责对申请进出站人员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科研成果和政治思想等情况进行考评;指导进站人员选择研究课题,并对其拟承担研究课题的选题依据、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定期听取博士后科研工作进度报告;对博士后退站或延长在站工作期限进行审议。
学术委员会的成员由博士后合作导师和业内知名专家组成,其中合作导师为主要成员。
学术委员会同时设秘书1名,负责学术委员委会的具体事宜。
第三章 研究项目和招收计划的确立
第八条 博士研究项目应符合我院的发展规划,有利于做大做强我院优势学科,发展新兴学科,促进学科间交叉融合,具有较大应用前景。
第九条 博士后研究项目的立项:工作站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定期发布博士后研究项目征集通知,各所(公司、部门)根据通知要求提出研究项目,并填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经工作站办公室初审后提交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确定研究项目。
第十条 工作站办公室根据每年确定的博士后研究项目及经费情况,制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并报省博管办核批实施。
第四章 博士后招收与进站
第十一条 博士后招收条件:
1、在国内外已经获得或即将获得博士学位者;
2、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品学兼优、身体健康;
3、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进取精神和创新能力;
4、具有与研究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
5、能够全脱产在工作站进行研究工作;
6、工作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凡申请来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可在每年的7月底之前向工作站提出申请,9月份工作站为进站人员办理进站手续。
申请者需向工作站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
2、《博士后进站审核表》;
3、两位本学科或相关学科专家的推荐信;
4、本人的科研成果、学术论文、博士学习期间的成绩单、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需加盖学位办公室的公章),即将毕业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5、申请人如系国家统招统分博士,需由其培养单位出具统招统分证明;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6、留学回国博士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均应对何时何校获博士学位有明确的说明);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前已注销户口者提供);在国外获长期居留证的博士,需提交该证件的复印件。
7、近期健康体检表;
8、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是否生育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9、工作站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材料均须提供一式四份。
第十三条 博士后进站前需进行全面的身体健康检查,对检查不合格者,不能坚持正常科研工作或发现患有严重疾病(如精神病、癫痫病、恶性肿瘤等)不适宜进行科学研究的,取消进站资格,将其退还原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经资格审查,工作站和流动站共同商定面试人选后,工作站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进站答辩。答辩通过后,由工作站办公室将《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项目指导小组考核意见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省博管办审核。
第十五条 审核通过后,工作站办公室签发录用通知书。已批准进站的博士后,凭工作站进站通知书按时报到。如有特殊情况未能按时报到的,须提前向工作站说明情况。无故逾期超过半个月的,取消其进站资格。
第十六条 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由政府管理部门作为中介方与工作站、流动站共同签订《联合招生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博士后进站前需与我院签订《湖南有色金属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见附件),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 博士后工作期限
第十八条 博士后在我站工作时间一般为二年,一般不超过三年。工作期满,必须流动出站(分配工作或转到下一站)。
第十九条 博士后因研究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期限,可在期满三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经工作站领导小组同意,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并报省人社厅专技处备案。因个人原因延期的,一般不予批准。
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工作站领导小组批准,可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经设工作站领导小组批准,也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
第六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须遵守工作站管理规定和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享受国家规定的一切待遇,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工作站办公室每半年组织学术委员会和领导小组对博士后的科研工作及其他方面进行考核,并将结果存入博士后个人档案;同时进行不定期检查,其主要目的在于考核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平时性成果,根据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作为绩效奖金发放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经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学术界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影响恶劣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无辜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不再享受博士后的待遇,并办理其户口迁出手续,配偶、子女也随其迁出。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充分发挥理论优势,参与工作站相关其他课题的研究工作,或以多种方式应用于工作站人才建设的实践中(如带教,开课等)。工作站对于博士后的理论应用实践的成果,设立相应的管理办法与奖励机制。
第七章 博士后经费和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经费
博士后的经费分为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两部分。
1、日常经费: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我院筹资。博士后日常经费中,生活费用开支占80%,主要用于工资、奖金、生活补助等;日常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
2、科研经费:我院每年为每个博士后提供15万元的科研经费,由接受该博士后的所(公司、部门)的相关科研经费中列支;同时,博士后进站后可参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通过工作站向全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
3、经费管理:经费由工作站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根据人社部规定工作站可以提取不低于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的3%的经费用于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工资福利待遇
1、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将纳入我院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等比照我院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
2、工作站为博士后免费提供单位住房一套,并配备必要的生活用品,博士后应遵守单位住房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条 从博士后终止本站工作的下一个月起,停止支付各项费用。
第八章 博士后户口及配偶、子女随迁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户口迁移及其配偶子女的随迁由工作站办公室按人事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博士后工作期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出站前必须完成进站后所确定的研究工作,并按照全国博管办规定的格式撰写《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提交给工作站。工作站办公室组织学术委员会对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以及工作表现进行考核评定,经工作站领导小组同意后,形成书面材料归入个人档案,并将《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报送国家图书馆。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考核的评定分为不合格、合格、优秀。对拟定课题未完成,或思想评定有严重问题的,经考核评定为不合格者,作退站处理。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程序如下:
1、出站前一个月须向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提交研究工作报告和学术论文(或出版证明)。
2、博士出站研究工作报告须事先由工作站组织2名相关专家进行评议,评议通过后方可举行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会。
3、工作站办公室组织学术委员会根据博士后的报告情况和专家评审的意见,对博士后的政治思想、学术水平、业务能力、科研成果等进行考核,对博士后的研究工作报告给出书面评定意见(包括创新点、理论意义、应用价值、不足之处以及建议)。并由工作站和流动站分别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博士后报告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出站手续。对未能按协议要求完成任务的博士后作退站处理并追回培养费。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期满出站前,工作站办公室可以组织学术委员会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在完成科研项目后,可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不应少于21个月。博士后研究人员提前出站,应由本人申请,工作站办公室组织学术委员会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科研成果及思想表现进行全面考核并签署意见,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报省人社厅审批。
第三十七条 博士在两年内未完成预期任务,可由合作导师向工作站提出申请适当延长时间,经工作站批准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半年,延长期间的工作及其他费用等开支由博士后所在所(公司、部门)负责解决。
第三十八条 工作站办公室将《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等有关材料汇总后存入博士后个人档案,经工作站领导小组同意后报省博管办。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外,其就业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八章 博士后研究成果
第四十条 博士后研究成果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和国家有关规定,公正、合理地处理其权益归属。工作站博士后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归我院所有。如属和其他单位共同合作完成的博士后研究项目,或有阶段成果转让,则双方应预先明确研究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办法。博士后按有关规定享有应有的权益。
1、博士后在我院完成指定的研究工作,其成果发表署名为:湖南有色金属研究院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博士后姓名。
2、在站期间与我院有关人员共同完成的研究成果,其署名由工作站办公室组织成果完成人员协商。
3、在站期间非研究任务的成果,署名可为博士后本人;但该成果发表须经我院同意。
第四十一条 博士后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单位的有关要求对博士后研究成果中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作站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博士后进站申请表.doc